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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8年12月03日 10:3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 下列行为予以从重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为打麻将提供条件、带人或容留校外人员来校打麻将等)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金额较大者,带人或容留校外人员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恶劣,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贩毒、吸毒或介绍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观看淫秽书籍、视频影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过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书籍、画刊、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除追回全部财务和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学校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三次以上,不论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偷窃、诈骗等受过处分,再次作案及敲诈勒索、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盗用、伪造、涂改、冒领、转让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实习期间,有收取红包、搭车开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期间饮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首先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偏袒者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教唆(挑唆、怂恿)者

1.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包括不在本校工作的校内职工子女)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在打架事件发生后,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者,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损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或桌椅上踏脚印、打球印、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践踏禁入草坪(包括在草坪上坐、躺、嬉戏、进行体育锻炼等)、损坏校园花木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坏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门窗、桌椅、家具等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损坏学校各种标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损坏试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出早操或实习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实习期间一个工作日按6学时计;无故未出早操1次按1学时计):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请假并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对其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三条 学生出现旷寝现象,各系应给与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3次(含3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二)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6次(含6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10次(含10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除责令限期搬回宿舍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晚上就寝期间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拆、接电源,私拉乱扯电线或拆修配电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存放、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灶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害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因人为因素引起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相关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休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留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下河(湖、库等)洗澡或游泳,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参与下河(湖、库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下河(湖、库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如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危害信息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对于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当面辱骂老师,或者通过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对老师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有对老师进行殴打等行为,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顶撞监考老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考、组织作弊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8.酒后滋事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假期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取消专升本报名资格;

(二)取消其违纪学期或学年内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和评先评优资格;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自受处分的次月降低一个等级奖、助学金;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取消奖、助学金,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图书馆、教室、校园管理、门卫等规定)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做出纪律处分的部门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涉及几个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与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相关系部据此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与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相关系部据此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要及时调查并做出处理,处理期限及要求如下:

(一)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系和职能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陈诉和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在3天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二)各系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严格按照处理标准,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三)对各系提出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学生处如认为处理不当,可批转该系进行复查复议,意见不一致的,报请主管领导审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校行政统一发文。学生处分可以解除但不得撤销。学生处分决定、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和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处分原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不装入学生档案。

(五)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及时与学生本人见面告知,并同时认真做好跟踪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据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最终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处分考察期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记过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品行表现进步明显,考察期内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2.学业有明显进步,能自觉提高综合素质。

3.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系组织的活动的。

4.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系级以上组织的科技文化类竞赛中获奖;

2)经各系认定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业有明显进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解除校内处分

1.受到两次以上(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处分的;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分的;

3.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未满或者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与权限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审核后,下达解除处分通知书并公示,同时相关资料交学生处备案。

3.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研究后提出意见,经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核、研究决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下达解除处分通知书,各系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应以在学校专门橱窗中或网页上发布公告,或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10个工作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均由各系负责装入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公布,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特殊情况,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处理的结果,应视其情节,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对执意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由学校报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四十五条 各系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本规定,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内容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事件和违纪学生不处理或处理不公正,可向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包括实习期间的专科学生)。

第六章 处分材料

第四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主要旁证材料或校保卫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2.处分类别;

3.处分事实;

4.处分理由;

5.处分依据;

6.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仅限提出申诉者提交)。

第五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通知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文书和学生本人档案。其他处分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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