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附属医院: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学风建设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学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各有关处室、系部、附属医院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重点。各部门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科研、人事、教学、各系部等部门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对教师教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时,要注重科研诚信考核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相关制度。围绕教学、科研的过程,加强对教科研管理的追踪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论文发表、著作出版、项目完成、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如增加教研、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内容,主要体现工作过程管理,加入证明人联系方式,以便追查求证。
第八条 在学校网站的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各级各类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术监督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负责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各部门
要切实重视本部门学风建设,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领域的最高组织,是校领导决策教育、教学和科研等重大事项的咨询参谋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具有最终学术裁决的职责。学校学术监督委员会职责为:
1.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2.定期检查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
3.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4.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5.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6.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8.为获得自身学术利益而对他人行使贿赂。
9.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10.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按照《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术监督委员会(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各部门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督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学风建设专栏公布。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及进修教师等。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