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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风建设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6.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8.为获得自身学术利益而对他人行使贿赂。
9.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10.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监督委员会(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5-7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监督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
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监督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监督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调查结论按规定在学校网站公示1个月。
第十三条 学校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6.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