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生应当凭准考证、学生证准时参加考试。凡迟到 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按座位号对号入座,不得自行交换位置。将准考证、学生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面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
第三条考试时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者,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用。书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包括草稿纸)一律不得携入座位。
第四条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答题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楚,卷面保持清洁。
第五条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不清,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
第六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七条考生参加考试,应当严肃认真,独立答卷,不得有任何方式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和讲话。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