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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书办理暂行规定
2016-11-14 16:37   审核人:

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院教[20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类学生的毕业证书办理工作,确保毕业证书办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所属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各种形式培养的学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学习成绩合格,均可参照本规定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证书办理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毕业证书办理的管理机构为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负责学院各类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办理、电子注册及发证工作。

第二章 毕业证书办理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办理毕业证书

(一)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被我院正式录取并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即取得学籍后按学制规定完成相应的学习年限;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四)按规定缴清包括学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毕业证书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各类毕业生办证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一)我院各类学生因入学方式、入学时间的不同,每年春季、秋季均有毕业生。春季毕业生主要是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秋季毕业生主要是高等职业教育、网络教育学生。

(二)为保证毕业证书的顺利办理,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医学部,将于每年上半年1月份和下半年7月份,根据招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注册学生名单,将《XXXX届X类毕业生信息核对表》分别发至教务部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络教育管理办公室;并由上述两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发至各校内院系、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点、分院、函授站(以下简称“各办学单位”)进行毕业生信息核对工作(医学部直接对所属各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均应按信息表所提供的毕业生有关信息(即“考生号、姓名、性别、年级、学习形式、各办学单位名称、培养层次、专业、身份证号、民族、出生日期、签名、备注”等)由毕业生本人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作为办理毕业证书的原始重要依据);

(三)毕业生信息核对完毕后,“各办学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3月初和下半年9月底将学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表反馈“两办”与医学部。如信息表中的信息与毕业生实际情况有出入而需要更正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有误,则毕业生需要提供由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方可进行信息改动;如专业、培养层次等信息有误,则需要学院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进行改动。

第七条 各类毕业生的资格审核

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收到各办学单位反馈的《XXXX届X类毕业生信息核对表》后,将参照湖北省教育厅下发的当年《在校生数据库》对毕业生进行学籍资格的审验,并按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规定,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整理成册,并向学院站点建设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及“两办”提供毕业生名册,按规定对毕业生进行学费、成绩等项目的审核。为保证学生按期毕业,各项审核工作应于每年上半年4月底和下半年10月底完成。

第八条 毕业证书的打印、办理及注册

(一)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根据毕业生资格审核的最终结果及核实确认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毕业证书的打印工作,由“两办”与医学部组织各办学单位做好毕业生照片的采集、整理、核对等工作,按要求提供2张2寸纸质蓝色背景的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粘贴至毕业证书,一张留存,背面写明学生姓名)及同底版存储格式为JPG文件10K容量的电子摄像信息;

(二)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于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将符合办理毕业证书要求的毕业生名册与制作完成的毕业证书原件报送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

(三)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对高等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要求,学务管理办公室将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九条 毕业证书的颁发和领取

原则上每年的1月、7月为毕业证书集中颁发时间。届时各办学单位按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毕业证书领取时间的安排,凭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个人有效证件集中领取毕业证书与《XXXX届X类毕业证书颁发名册》。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的时间由各办学单位自行安排,及时通知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颁发完后各办学单位要将签名的《XXXX届X类毕业证书颁发名册》送交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存档。

第四章 毕业证书补办

第十条 已获得我校毕业证书的各类学生,因各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原件的,可按相应程序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后,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一律不补办毕业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时,首先应在遗失地的报纸上发表毕业证书遗失声明,然后凭报纸原件向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提交个人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填写《毕业证明书办理登记表》,并提供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2张(原则上要求与毕业证书上所使用的照片相同),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确认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第十三条 教务部学务管理办公室与医学部应在收到学生补办申请后的一周有效工作日内完成《毕业证明书》的办理工作;学生可于递交补办申请一周有效工作日后凭有效证件领取《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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