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早操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严格履行有关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实行报批制。一般不准请事假,确需请事假者,须事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种请假须经准假单位按准假权限批准后方可有效。准假单位应对学生请假理由进行严格核实,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报专业主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须由辅导员、专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须由辅导员、专业主管领导、学生处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学生请假批复统一采用规范的一式四联请假批复单,其中第一联为批复存根,保留准假单位存底;第二联交本班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处以备上课等查验;第三联交宿管科管理人员处,以备宿舍管理查验;第四联交教务处以备查验。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假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销假者,应在假满前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按第四、第五条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对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而擅自缺勤者、假满后未及时销假或事后补假者(急诊病假除外),均按旷课或擅自外宿认定,并根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学生宿舍就寝,不得无故晚归或外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就寝者,应办理相应请假手续。晚归者应向学生宿舍管理员说明理由并进行登记,否则以擅自外宿,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