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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范校园非法集资教育活动的通知

2018年10月11日 09:28  点击:[]

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拒绝校园非法集资,维护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办政法【2018】6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学生的防范意识

各系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微信、微博等渠道对本系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合理的理财观念,提升学生的防范意识,使学生树立“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意识,消除学生对“非法集资损失由政府买单”的误解,引导学生绝不参与非法集资。

、加强日常监控

各系要加大对本系学生的监控力度,密切关注潜在传播非法集资信息的渠道,如校园课堂、传达、班级群、微信圈、朋友圈等形式,一旦发现有学生参与非法集资,第一时间上报学校。

三、建构风险防范机制工作

各系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理财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非法集资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经发现有学生参与非法集资,及时报告。

四、材料报送

各系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特色做法,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10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学生处学管科。

联系人:程远 联系方式:0395-2112078

邮箱:2684038004@qq.com

附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参考提纲

学生处

2018年10月8日

附件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参考提纲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识别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重点

1.向公众宣传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告知群众查询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途径和方法、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的正确途径和方法等。

2.向公众宣传银行员工行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规范等,提示公众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告知非法集资及有关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3.提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提示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5.提示社会公众,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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