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党委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的通知

作者:feiyang0101
漯医专党[2007]51号
中共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关于印发《校党委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处(室)、系部,附属医院:
《校党委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已经校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07年8月22日
中共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范。
党委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 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第二条 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要点。
(三)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学校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教育收费等问题;审议研究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学校信访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十一)审定党委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二人协商后确定,也可由委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批准确定。
(二)会议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含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调查研究等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
(三)会议讨论。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制度。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作出决定。在各位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提前请假。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最后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党委书记与校长二人协商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党委须根据《漯河市市直部门党委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学校颁布实施。
第九条 党委会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委员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对重要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同意公布的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对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重要事项不按学校党委《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五条 未经党委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并建议追究党纪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校党委执行《漯河市市直部门党委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决策 重大事项 规则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办公室 2007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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