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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说明
2019-01-03 11:23   审核人:

为使职工在1月份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红利,请通知本部门人员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务必于1月7日之前完成个税专项扣除信息的填报(相关知识请到财务处网站下载)。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以下下载渠道:(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二) 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三、关于个税APP如何填报?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模块。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该模块需要用户填写一些相关资料,因此用户在填报前最好先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免在填写时现找耽误时间。

1、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前需要准备好子女教育信息:包括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时间等,子女、配偶身份证件号码,还可以选填为自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完整名称(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0418145880M)。

2、对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填报前需要准备好继续教育信息: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信息,如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用户还可以选填为自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完整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对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前需要准备好产权证明:包括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贷款合同:需按照贷款合同如实填写。用户还可以选填为自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完整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对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前需要准备好住房租赁信息: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主要工作城市(填写到市一级)。用户还可以选填为自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完整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前需要准备好被赡养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被赡养人需要年满60周岁);共同赡养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这一项无需填写。用户还可以选填为自己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完整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对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目前无需提前填写,而是等到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不过,这一项目填报前需准备好的资料也已公布。填报内容包括患者信息: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药费用支出和患者的证件信息;还需要提供包含个人负担金额、医药费用总金额,这些都需要根据相关就医凭据照实填写。

温馨提醒:

1、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虽然相关资料在提交以后将永久得到保存,但是纳税人对于这些资料的原件还需要长期保存(保存五年)准备接受查验。

“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人采取虚假申报来逃漏税的情况。”对此,未来税务机关将采取事后核查方式减少逃漏税问题。因此纳税人在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虽然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需要进行核查时,纳税人应该能够提供出留存的凭证备查。

2、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个人专项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修改。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5、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6、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7、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8、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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