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监督、控制制度

作者:comm
一、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本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利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本校的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条  本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产、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条  本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条  本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高校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和自行设置明细会计科目。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遵照高校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财政的有关规定,不伪照、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设置帐外帐,不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七条  本校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教委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因公借款的凭据,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并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注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单位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科长和单位财务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原始凭证。财务科长和单位财务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科长、和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会计管理人员、财务科长和单位财务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对不符合规定 的原始凭证有权抵制。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制;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舆论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制作记帐凭证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附调帐说明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反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如果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编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负数填写一张一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五)所有打印出来的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帐字迹必须清楚并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三条  本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为:凭证会计——审核会计——出纳——档案会计——审计检查——学校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凭证,应当另编上当,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每月按时打印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以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表,每半年应当打印总帐帐簿。每年年终打印总帐簿和明细帐簿和其他辅导性帐簿。
第十六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和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科长、财务处长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私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换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沿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第十九条  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结帐并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定期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先进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校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明细帐帐而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二十二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处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二、会计监督、控制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处以下列法律、规章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的漯河医专会计管理制度;
(五)学校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在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拘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学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每月2-4日前出纳提供各银行包括财政专户余额,经会计核对认可后报财务负责人。每月5日前总帐会计向财务负责人提供包干经费总分析表、往来帐非零明细、财务报表。
第十条  每月5日前学生收费会计同总帐会计对帐后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欠款总额及本月收费总额。工资会计提供职工工资变动情况表,每年公积金管理员必须至少公布一次全校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
第十一条  总帐会计经批准后下达扣款通知,停止报帐通知。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现金盘点和不定期盘点,提供每月校长所需报表和月报年报。
第十三条  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同持全部印鉴,包括到银行办理各项业务,严格执行报帐时间,确保学校各部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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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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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2 1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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