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开支的标准、管理及报销制度

作者:comm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实际的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乘坐车、船、飞机及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1)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第四条  住宿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同席卧铺车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一般不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飞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单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到省外的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费3元,省内行署和省辖市所在地的每人每天发2元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再凭单据报销。
(四)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原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标价之内)的下列比例发给个人补助: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 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从火车软卧铺条件年,如果改乘硬席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 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到省外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
1、出差到地(市)、县(市)每人每天补助8元。
2、到县以下乡(镇)等单位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院队等人员。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个每天发给2.5元。
3、汽车司机行车补助费、公里补助按学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4、晚班费,值小晚班(过午夜12点的)每个每晚补助2元;值大晚班(次日晨8时)补助3元。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辆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召开会议单位统一开支,回单位不再报销,分杂费等均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理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度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上,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目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如果绕道车、船费省于直接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际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补助标准发给,已满十六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发给。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发给。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按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证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不得作为限量这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已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在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时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春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旅费借款审批的规定:
(一)出差人返校后一个月内必须到财务科及时审核、报帐、超过一个月的须经财务处(科)长审批后才予审核、报帐。超过三个月的须经财务主管校长审批后予审核、报帐。
(二)差旅费属部门包干经费的500元以下由部门领导直接审批,10000元(含)以下者由主管校领导签批,10000元以上还须经财务主管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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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2 1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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